2007年11月16日星期五

一个人死了

一个人死了,死于警察的拘捕过程中,而他并不够成被击毙的条件,也就是说他是冤枉的(这是警察也承认的,当然有网友认为他不够配合警察).那么这中间一定有什么错误.但看看我们的部长(国安部),议员(朝野),舆论主体都在讨论什么?--该不该使电击枪!这是在转移视线.
今天的省报有一文,说电枪的使用规范,而当时的警察至少违反了三项.所以错不在枪,而在用枪的人.即使禁了电枪,不改变用枪的人,这种事以后还是会发生在水枪,木枪上.E文的评论中很多人称四个警察是胆小鬼,在我看来如果他们不是对东欧人有成见的话,那就是偷懒(他们可以明知他听不懂也谈两句或吆喝两声,看了波澜人的反应再电不迟,但他们选择了在23秒内将之电倒--这是在见到疑人前就打好主意的了),电枪只不过提供了这样便利条件.
至于人权,实际还谈不上,要看最后的官方处理方式.但更多时候人权是政客的幌子.但看看加人的反应,我感受到人权的观念存在于多数人的心中,那是对个体生命的尊重(这是我们固有文化缺失的,造就了众多不在街头而在网络上如抻长脖子鸡鸭般的看客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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